新北環保局與警察局聯合辦理噪音車攔查(圖/新北市環保局提供)
為擴大維護夜間寧適環境,環保署今(29)日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,針對於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(包含學校、圖書館、醫療機構),汽機車噪音有違反公告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時,由首次違反罰3,000元加倍裁罰至6,000元,再次違反將持續加倍裁罰直至上限3萬元;而經攔(查)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,亦直接裁罰法定最高金額3,600元,盼透過加重罰鍰金額,讓車輛噪音製造者心生警惕,達嚇阻效果。
環保署表示,目前已有半數以上縣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,公告於特定時段或地點,車輛「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」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;另也有5個縣市將「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(查)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」,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,違反者均可依噪音管制法23條處3千元至3萬元罰鍰。而為擴大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之地區(包含學校、圖書館、醫療機構)製造噪音之行為,故特別修法將違規之罰鍰加倍,也將經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,直接以噪音管制法第26條所訂之最高金額裁罰。
環保署說,建議各縣市可在暑期噪音車活躍期規劃跨縣市擴大聯合稽查取締,並建議其他還未有相關妨害安寧行為公告之縣市,可參照上述縣市作法,盡速將「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」及「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(查)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」,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,以全面有效遏止車輛任意變更排氣管製造噪音。
除了噪音管制法之外,環保署表示,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,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,可處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;如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,並吊扣其駕照6個月。建議各縣市政府亦可依據前開法令,加強環、警合作共同執法,針對噪音車輛常出沒之時段與區域執行專案稽查。
本文來源:台灣好新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