紫報 / 地方中心
本市興業東路於去(109)年12月25日晚間21時02分發生死亡車禍,民眾魯男(81年次、嘉義市人)騎乘重機車附載乘客魯女(79年次,嘉義市人)於興業東路東向西行駛,於上記時地,與行人李男 (37年次、嘉義市人)沿興業東路南向北徒步任意穿越道路遭撞擊,致李男倒地受傷,重機車再與路邊停車之自小客車碰撞,李男受傷後經送嘉義天主教聖瑪爾定醫院急救,於26日03時15分宣告死亡。
經查本案發生地點距離南田路口(設有行人穿越道)50公尺,行人穿越道路未行走行人穿越道,於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,本案肇事因素初步分析係死者在禁止穿越、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穿越道路肇事主因,重機車駕駛雖持照正常,且無酒後駕車情事,然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。
依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78條第1項規定:「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:
一、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。
二、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。
三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車道。
四、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 、蹲、立,足以阻礙交通。」
次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134條規定:「行人穿越道路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設有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,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,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。
二、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,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,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;未設人行道,而有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;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。
三、在禁止穿越、劃有分向限制線、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,不得穿越道路。
四、行人穿越道路,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,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。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,應小心迅速通行。
五、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,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。
六、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,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,應注意左右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越。」
市府再次提醒民眾,路口100公尺內有天橋或斑馬線,就只能依循這兩種道路設施通過,請勿任意穿越,駕駛汽、機車也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,並遵守號誌行駛,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。